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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299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李彥明  
被      告  郭慧瑩  

訴訟代理人  陳正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2月10日宣判。嗣原告於115年2月2日具狀撤回本件訴訟,爰裁定再開辯論。請被告於收受原告民事撤回起訴狀繕本後就是否同意撤回訴訟乙事具狀表示意見,如逾10日未提出異議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4項之規定,視為同意撤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