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314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鄭文楷
被 告 彭康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15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新屋區,本件侵權行為地則為桃園市蘆竹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道路交通事故案卷可參,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