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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3147號
原      告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侯勝茂  
訴訟代理人  陳婕嫺(兼送達代收人)

            陳沛羽  
被      告  劉李阿琴(即劉玉祥之承受訴訟人)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新北○○○○○○○○,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於民國115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