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334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楊勝凱
被 告 郭姵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5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貳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