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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54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李維浚  
被      告  吳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款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柒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貳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許朝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