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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55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彭啟勛   
被      告  林成峰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理由欄三、第七行(第2頁第2行)中所載「車號000-0000」應更正為「車號AFX-5765」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昀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