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593號
原 告 馬國穎
被 告 一路發集運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清雲
訴訟代理人 王南傑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7月30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8月13日16時宣判,茲因尚應確認原告之請求及訴之聲明,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朝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