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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60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  
被      告  陳士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6,9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品慈
附表:
債權本金
利息
違約金
6,962元
年息
起訖日
年息
起訖日
2.345%
113年3月25日起至同年同月26日止

2.47%
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0.247%
113年4月25日起至同年10月24日止
0.494%
113年10月25日起至114年1月24日止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