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663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原告與被告黃振源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6,4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