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68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郭怡伶
被 告 李柏賢即浣熊汽車美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李柏賢即浣熊汽車美容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告牌告之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即百分之六點八一)計付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許朝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