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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71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黃允芊  

            林俊廷  
被      告  李兆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許朝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