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825號
原      告  范姜群忠
被      告  黃世忠  
被      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尤馨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黃世忠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黃世忠受僱於被告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宅配通公司),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貨車,行經新北市新莊區頭興街11巷與頭興街口處時,因未注意安全間隔,擦撞停放於路邊之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系爭車輛於本件事故前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已因本件事故受損而報廢,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請求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並聲明:⑴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台灣宅配通公司辯稱:原告並未提出系爭車輛之維修估價單,況且,系爭車輛於本件事故受損時,使用年數已超過5年,修理材料零件部分應無殘值,若原告主張系爭車輛預估修復費用金額已超過事故前之價格,請求被告以金錢賠償系爭車輛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其額數應以該物受損後之價值與毀損前原來之價值比較決定之,惟系爭車輛為82年1月份出廠,廠牌為福特、型號為LASER-8A、排氣量1598CC於市場已無價值,倘逕予報廢亦無殘值,故原告之請求不合理等語,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法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及第18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黃世忠受僱於被告台灣宅配通公司,因前揭駕駛之過失,擦撞原告所有系爭車輛之事實,為被告台灣宅配通公司不爭執,被告黃世忠則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應認原告此部分主張,洵堪採信,是原告請求被告黃世忠、台灣宅配通 公司應連帶賠償其損害,自屬有據。
 ㈡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原告主張系爭車輛為其所有,已因本件事故受損報廢,惟於本件事故發生前之價值為80,000元云云,固提出報廢證明書、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昌泰輪胎行證明等件為證,惟依上開資料充其量僅能證明系爭車輛於發生本件事故前有定期維修保養、檢驗,仍得正常運行,現已報廢之事實,並無法證明系爭車輛於本件事故發生前之價值為80,000元,且系爭車輛為82年1月出廠之福特六和汽車,亦有前揭報廢證明可佐,迄至本件事故發生時已使用32年餘,於中古市場是否仍有交易價值,亦非無疑;此外,原告復未能更舉證證明系爭車輛於本件事故發生前之價值,舉證自屬不足,原告此部分主張,即乏所據,尚無可採。
 ㈢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8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㈣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資料,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自不再逐一論述。  
五、本判決為適用小額程序所為原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確認本訴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由原告負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許朝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