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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839號
原      告  瓦力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鴻璋  
訴訟代理人  劉天成  
被      告  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捌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且繳納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