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92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周季瑤
被 告 林子寧
林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1,0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昀蒨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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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6個月以內,依上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依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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