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9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正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9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昀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