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調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相 對 人 周雨澤
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程序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電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電信費,又被告住嘉義縣太保市頂港子墘13號,有被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被告上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復查無相關特別審判籍之規定,難認本院有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上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