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調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黃祥安
相 對 人 玩美肌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思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給付新臺幣3萬元,惟相對人為私法人,其主事務所所在地在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1,此有其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法 官 趙義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