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調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黃祥安
相 對 人 玩美肌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思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第一行關於「和美臻」之記載應更正為「和美鎮」,及「理由」欄第二行關於「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