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調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車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強
代 理 人 郭上皓
相 對 人 劉律恆(原名劉宇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為調解程序所準用。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惟查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深坑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而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
書記官 林昀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