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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建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敦驊衛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驊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梅恩佩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