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建小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大陸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重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集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9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