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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建簡字第58號
原      告  萬工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君克  
被      告  維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簡易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規定,亦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嗣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27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日
              書記官 林昀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