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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1045號

原      告  勇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德成  
訴訟代理人  黃海山  
被      告  華光交通號誌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勝次  


訴訟代理人  陳慶鴻律師
            楊媛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14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朝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