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118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江宗翰
被 告 陳宇琦
訴訟代理人 葉世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因被告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29日16時10分行言詞辯論前,已以民事反訴狀對原告提起反訴,為求本訴與反訴一併審理及終結,以節省當事人勞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