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1183號
反訴原告 陳宇琦
訴訟代理人 葉世坤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然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而其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80,48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