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129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張盈晴
鄭舜鴻
被 告 韓明峯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稼嫻
視同 被告 韓秉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於114年12月16日具狀陳述意見,因認尚有事證待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書記官 林昀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