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1536號
原 告 楊年祥
一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仁和
前列楊年祥、一亨營造有限公司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敬峯律師
被 告 葉富盛
順政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易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調查事項,而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朝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