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1598號
原 告 葉O文
兼法定代理人 陳麗惠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劉文瑞律師
被 告 力揚汽車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中菱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一 人
法 定代理 人 林群盛
送 達代收 人 龔筱祺
被 告 洪政育
訴 訟代理 人 黃山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該次言詞辯論期日就被告力揚汽車有限公司送達合法性有疑,爰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3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3月9日
書記官 林昀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