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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20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高章  
            林子馨  
被      告  王婷玉  


            陳勝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被告王婷玉雖委任訴訟代理人韓一煒到庭,惟其並未檢具本件之民事訴訟委任狀到庭,且迄未於本件宣判前具狀補陳,爰依上開規定,命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8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