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20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懿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請求廢棄原判決對其不利之部分,是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萬9,13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3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3月2日
書記官 林昀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