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2119號
上 訴 人 張哲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似果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8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