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重簡字第214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被 告 劉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5年1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ㄧ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6月20日13時49分許,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新莊區64線往八里13K處時,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撞擊原告所承保、訴外人經典數位印刷有限公司所有,由訴外人陳恆毅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因而受損,經送廠維修,其修復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430元(工資30,300元、零件81,130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被保險人上開修復費用,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1,4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上開之等事實,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行車執照、估價單、發票、汽車理賠申請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案件卷宗查證屬實,且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第1 項亦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經查,系爭車輛為110年6月(推定15日)出廠使用,有行車執照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至113年6月20日受損時止,已使用3年餘,而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為111,430元(工資30,300元、零件81,130元),亦有估價單可參,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款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系爭車輛實際使用期間應以3年1月計算,則系爭車輛之修理費用其中零件部分,經扣除折舊後之餘額為19,756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再加計無須折舊之工資30,300元,原告得請求之系爭車輛必要修復費用應為50,056元(計算式:19,756元+30,300元)。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05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81,130×0.369=29,93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81,130-29,937=51,193
第2年折舊值 51,193×0.369=18,890
第2年折舊後價值 51,193-18,890=32,303
第3年折舊值 32,303×0.369=11,920
第3年折舊後價值 32,303-11,920=20,383
第4年折舊值 20,383×0.369×(1/12)=627
第4年折舊後價值 20,383-627=19,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