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225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長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嘉玲
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溢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偉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3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朝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