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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2259號
原      告  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任  


訴訟代理人  張雷恩  
被      告  李宜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5年5月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5年2月10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然開庭通知未合法送達被告,則上開期日被告自無從到庭辯論,為保障被告之辯論權,爰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