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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2280號
原      告  鼎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家康  
訴訟代理人  許鈞傑律師
被      告  圓山芳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辰穎  
訴訟代理人  程立全律師
            王雅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事證待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三、兩造應於14日內,就系爭管理服務定型化契約第16條第1項第2款所約定懲罰性違約金之適用要件,及契約第18條第4項約定之法律效果,具狀陳述意見,並將繕本逕送他造。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
              書記官 林昀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