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子超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北部百貨太陽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進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昀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