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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2402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被      告  鄭守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兩造間簽訂之個人汽車貸款借據,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惟上開借據之約定條款第20條已約定,如因此訴訟時,全體當事人等均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雙方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