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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310號
原      告  黃金河  
            連麗秀  
            黃湘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               
複 代理 人  葉家成律師
            李宜恩律師
被      告  劉濟豪  
            北統煤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杉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舒涵律師
            王品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6日下午2時25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於115年4月10日提出民事陳報狀表明原告已受領強制險之理賠數額,因認尚有事證待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三、原告應於10日內,就被告115年4月10日所提民事陳報狀,具狀陳述意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5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5月22日
              書記官 林昀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