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310號
原 告 黃金河
連麗秀
黃湘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
複 代理 人 葉家成律師
李宜恩律師
被 告 劉濟豪
北統煤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杉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舒涵律師
王品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6日下午2時25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於115年4月10日提出民事陳報狀表明原告已受領強制險之理賠數額,因認尚有事證待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三、原告應於10日內,就被告115年4月10日所提民事陳報狀,具狀陳述意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5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5月22日
書記官 林昀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