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387號
原 告 翁俊彥
翁權威
翁鵬斐
翁韻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淑琴律師
被 告 林靖芳
被 告 平安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戴陽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賴其均律師
複代理人 張育銘律師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五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被告林靖芳未到庭,未由原告聲請或由法院依職權一造辯論判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朝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