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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73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王惠銘  
被      告  王鈺禎即沛活茶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王鈺禎及沛活茶飲」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王鈺禎即沛活茶飲」。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書記官 林昀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