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7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萬4,725元(如附表計算式),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