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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742號
原      告  曾少駿  
訴訟代理人  李嘉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訴訟代理人  楊錫霖  
被      告  陳彥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3日下午3時4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事證待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三、原告應於10日內,陳報因本件車禍所受之傷害內容為何。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
              書記官 林昀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