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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789號
原      告  黃琦雯  
被      告  樂均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雅慧  
人                 


被      告  莊雅慧  



被      告  林宣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仍有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19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朝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