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續簡字第1號
請 求 人
即 原 告 王水上
上列請求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永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於和解成立(本院114年度重簡字第703號)後,請求繼續審判。然請求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規定,請求人應繳納同法第84條第2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即新臺幣(下同)1,254元。茲限請求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