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金門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火生
相 對 人 玖鎧營造有限公司
宬億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楊勝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玖鎧營造有限公司、楊勝傑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65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宬億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楊勝傑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29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113年度重簡字第812號民事簡易判決確定,上開判決主文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玖鎧營造有限公司、楊勝傑連帶負擔67%,相對人宬億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楊勝傑連帶負擔33%;聲請人預納裁判費新臺幣6940元等情,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訛,爰確定如主文所示訴訟費用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