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16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賀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發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被 告 鼎加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源
訴訟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 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昀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