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209號
原 告 和達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陽
原 告 林秉寬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夫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睿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1,298,255元(原告和達運輸有限公司部分,計算式詳如附表一)、106,589元(原告林秉寬部分,計算式詳如附表二)。二者合計共1,404,8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附表一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