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491號
原 告 宏力移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鈞澤
訴訟代理人 吳毓耕
訴訟代理人 洪宏法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7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