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73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林育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淑美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107,19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昀蒨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