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809號
原 告 西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芳
訴訟代理人 齊克凡
原告與被告合康新時代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家蓉